湖南2024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准考证打印时间:9月23日9:00 — 9月26日17:00
根据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24〕1号)精神,为做好我省2024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设置
(一)考试时间、科目、题型
考试时间 |
考试科目 |
题型 |
|
9月28日 |
9:00-11:30 |
审计相关基础知识(初、中级) |
客观题 |
14:00-16:30 |
审计理论与实务(初、中级) |
客观题 |
|
9:00-12:00 |
高级审计实务(高级) |
主观题 |
(二)报名属地要求
根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规程》(人社厅发〔2021〕18号)的规定,原则上只接受工作地或居住地在湖南境内的考生在我省报名参加考试。
(三)考试地点
2024年度我省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将在长沙设置考点,具体考场地址详见准考证。
二、报名条件
凡符合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和〈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审人发〔2022〕18号)及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关于2024年度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审考办字〔2024〕1号)规定的报考条件的人员(详见附件1),均可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三、报考事项
报考人员可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www.hunanpea.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www.cpta.com.cn)进行网上报名。报名信息填报时间:2024年5月20日9:00-5月29日17:00;网上缴费时间:2024年5月20日9:00-5月30日17:00。
(一)注册和填报信息
1. 新注册的报考人员按要求填写用户信息,上传电子照片;已注册的报考人员直接登录报名系统,补充完善个人信息。
电子照片为本人近期彩色半身免冠白底正面证件照,须预先下载并使用报名系统指定的“照片处理工具”进行审核处理。上传的电子照片将用于准考证、考场座次表、证书、证书查询验证系统,请考生慎重选用。
已经在报名平台注册的考生,无需更换照片。确需更换照片的在报名期间报考人员本人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原件及复印件、经审核工具审核后的电子照片到长沙市湘府中路湖南人才大楼三楼湖南省人事考试院二部进行申请更换。
2. 报名系统将对报考人员身份、学历学位等注册信息进行在线核查,完成相关数据核查后方可继续报名。
注册信息在线核查原则上需24小时,报考人员须在报名前预留充足时间、提前完成用户注册和学历学位信息补充,以免错过报名。学历或学位证书编码填写不正确将影响核查结果,请报考人员认真仔细填写。每个报考人员可以添加5条学历或学位信息进行核验。
3. 学历或学位信息核查结果显示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报考人员应在报名前及时登录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进行验证/认证,下载相关PDF格式在线验证/认证报告(具体操作方式参见中国人事考试网考生问答栏目内容),填报信息确认后将学历或学位证原件与验证/认证报告合并为一张PDF格式的图片作为证明材料上传,有更名或其他情况的报考人
员需将证明材料合并为一张图片一并上传,资料上传后等待在线核查,原则上在线核查为1个工作日。
4. 报考人员填报信息前须仔细阅读《报考须知》和相关规定,全面把握报考条件和要求,确认自己完全符合后,准确、完整、真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选择报名办理方式
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中存在虚假承诺行为,或者因严重、特别严重违纪违规行为被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且在记录期内的人员,不适用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下简称告知承诺制)。其余报考人员可自主选择是否使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
1. 报考人员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须认真阅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报名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以下简称告知承诺书),点击“签署”告知承诺书(电子文本),一经签署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允许代为承诺。
2. 报考人员作出承诺后,可在未缴费且未确认前撤回承诺。选择不使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退出承诺的、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四类报考人员须按要求提交电子版证明材料(工作单位开具的从事相关工作经历证明),经考前在线核查通过后方可进行缴费。
未在报名期间上传相关材料完成网上核查的,其报名一律视为无效。
3. 报考人员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或撤回承诺的及退出承诺的,本年度该项考试中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制。
(三)网上缴费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改革全国性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方式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217号)和《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加强职业资格考试收费管理的通知》(湘发改价费规〔2023〕512号)规定,审计专业初、中级资格考试按每人每科62元(含上缴审计署12元),高级资格考试按每人70元(含上缴审计署20元)的标准收取考务费。
本次考试实行网上缴费(使用微信或支付宝扫码支付)。缴费完成后,确认“缴费状态”显示缴费成功,并及时下载打印《资格考试报名表》。报名信息确认核查前可自行修改报名信息;报名信息核查通过后,完成缴费的不能对所填报信息进行任何修改。一旦缴费成功,系统将不予退费。过期未缴费或缴费未成功,视为放弃报名。
(四)准考证打印
准考证打印时间:2024年9月23日9:00 — 9月26日17:00。
报考人员须在上述时间段内,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www.hunanpea.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任务导航栏点击“打印准考证”。
四、考试有关事项
(一) 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方式均为闭卷笔答。初、中级资格考试均为2科,题型为客观题。高级资格考试科目为1科,题型为主观题。
(二)考试大纲。使用审计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确定的2024年度审计专业技术初、中、高级资格考试大纲,各级别考试大纲均已公布在审计署官方网站(www.audit.gov.cn)“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专栏。
(三)考生须携带准考证、有效期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原件和准考证上允许的考试用具参加考试,不得将手机、智能手表、智能手环、蓝牙耳机等具有通信存储功能的电子设备带至座位;考试实行封闭2小时管理,开考5分钟后一律禁止入场。考场上备有草稿纸,供考生索取,考后回收。
(四)客观题科目须按规定规范填涂答题卡,填涂不规范将影响考试成绩,具体填涂规范可以登录http://www.cpta.com.cn/topic/1284.html进行查阅。
(五)为保障考试安全,维护考试公平公正,人事考试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可以采取以下措施:对考生进入或离开考场、考点,提出规范性要求;查验考生身份证件、所携带物品,必要时可借助专门设备、专业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缴考试作弊设备,集中保管应试人员违规携带的工具、资料等物品;对考试现场秩序和考试组织实施过程进行视频监控;在必要范围内,协调通讯管理部门对无线通讯等进行干扰或屏蔽;其他必要的安全管理措施。
(六)考生在考试过程中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题本、题卡,防止他人抄袭,考试结束后采用技术手段等甄别为雷同答卷的考试答卷,将给予考试成绩无效处理。
(七)考生在考试期间,要遵守考场规则,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遵从试题作答要求。若在考试过程中有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进行认定和处理。涉嫌组织考试作弊、代替考试等犯罪活动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五、考试成绩
(一)考试成绩查询及管理
1. 考试成绩计划在2024年12月发布,考生可登录湖南人事考试网(www.hunanpea.com)或中国人事考试网(http://www.cpta.com.cn)进行成绩查询。应试人员对考试成绩有异议的,须在考试成绩公布之日起30天内凭身份证或准考证到当地人事考试机构申请登记,逾期不再受理。
2. 初、中级审计资格考试实行成绩滚动管理,应试人员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考试科目方可取得相应级别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高级须在1个考试年度通过应试科目方可取得高级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二)合格标准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33项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实行相对固定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告》,自2022年度起,审计考试实行相对固定的合格标准,各科目合格标准为试卷满分的60%。根据有关规定或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调整或单独确定考试合格标准的,另行通告。
六、考后核查
考试成绩公布后,将及时公布成绩合格人员名单,名单公布后15日内,对全科考试成绩合格,且不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报考事项的、未选择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报考事项的、撤回承诺的、免试部分科目的、已作出承诺但报名时在线核查状态为“未通过”或“需现场核查”的5类报考人员原则上需要参加考后核查,人员名单、核查时间和具体要求以各市州相关部门发布的通知或公告为准。
经核查不符合报考条件或者未按要求参加考后核查的人员,按考试成绩无效处理。核查中发现有违纪违规行为,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七、监督监管
(一)在核查或日常监管中发现报考人员不符合本考试报名条件的,考试报名无效;取得成绩的,当次全部科目考试成绩无效;取得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的,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无效。
(二)报考人员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或合格证明等严重违纪违规行为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人社部令第31号)处理。
(三)报考人员填报的信息、上传的资料长期保存,无论什么时候,经核查发现不符合当时报考条件或存在弄虚作假的,一律取消相应职业资格及其他相关权益。失信行为记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诚信档案库,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通知当事人所在单位,记入个人档案,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八、证书发放和查询
(一)纸质证书
合格人员纸质证书(证明)由考生报名所在地市人事考试机构负责发放,具体发放时间将由报名所在市州人事考试机构通知。纸质证书如发生遗失、毁损等将不再补办,请妥善保管。
(二)电子证书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推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电子证书的通知》(人社厅发〔2021〕97号),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的电子证书(证明)可在中国人事考试网进行下载和查询验证,与纸质证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
1.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的说明
2.关于高级审计师考评衔接事项的说明
3.咨询电话及网站
附件1
关于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事项的说明
一、初、中、高级资格考试报名条件
凡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备良好的审计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符合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即可报名参加相应级别的考试。
(一)具备国家教育部门认可的高中毕业(含高中、中专、职高、技校,下同)及以上学历,均可报名参加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二)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高中毕业,取得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0年;
2.具备大学专科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双学士学位(包括第二学士学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5.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1年;
6.具备博士学位。
(三)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1.具备大学专科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6年;
2.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5年;
3.具备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4年;
4.具备博士学位,取得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后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
(四)根据《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湖南省畅通职称评审绿色通道10条实施意见〉的通知》(湘人社发〔2019〕67号)精神,技工院校中级工班、高级工班、预备技师(技师)班毕业,分别按中专、大专、本科学历报名参加考试。
二、应届毕业生报名考试
应届毕业生可以凭所在院校开具的应届毕业证明作为符合相应学历条件,报名参加当年度初、中、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试合格人员领取证书时应补充提交学历学位证书信息等。
三、持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报名考试
根据《关于单独划定部分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合格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2〕25号)中“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或成绩合格证明,在相应省(区、市)的单独划线地区有效”等规定,使用审计单独划线职业资格证书申报高一级审计职业资格考试的,只可在证书标注的有效区域所在的省(区、市)报名参加考试。
四、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报名考试
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可以报名参加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持内地高等学校毕业证书的,可以直接填报相关信息;持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国外高等学校学历或者学位证书的,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符合考试报名条件的港澳台和外国籍人员在内地工作地或居住地就近报名。
五、其他职称、职业资格人员报名考试
取得二级造价工程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可以直接对应初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合格证书、一级造价工程师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在取得资产评估师、税务师职业资格证书时满足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规定的学历和年限条件,可以直接对应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取得会计师、经济师、统计师、工程师中级职称,可以视同具备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按照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根据有关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和资格规定,相关职业资格可对应的会计、经济、统计、工程中级职称如下: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级别 |
资格类别 |
对应职称 |
1 |
会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会计师(中级) |
2 |
经济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
3 |
房地产估价师 |
—— |
准入类 |
经济师(中级) |
4 |
工程咨询(投资)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或工程师(中级) |
5 |
不动产登记代理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
6 |
房地产经纪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
|
7 |
银行业专业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
8 |
精算师 |
准精算师 |
水平评价类 |
经济师(中级) |
9 |
统计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统计师(中级) |
10 |
——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11 |
——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12 |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 |
——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序号 |
职业资格名称 |
级别 |
资格类别 |
对应职称 |
13 |
一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14 |
——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15 |
建造师 |
一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16 |
分级注册的应为一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17 |
注册验船师 |
A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18 |
注册安全工程师 |
中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19 |
注册消防工程师 |
一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20 |
一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
21 |
通信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22 |
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 |
中级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23 |
——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
24 |
机动车检测维修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机动车检测维修工程师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25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 |
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师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26 |
—— |
水平评价类 |
工程师(中级) |
|
27 |
民用核安全设备无损检验人员资格 |
Ⅲ级 |
准入类 |
工程师(中级) |
具备其他系列副高级职称以上资格,在审计相关工作岗位从事审计相关工作满2年,可以视作符合规定的学历、年限条件,报名参加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
六、免考条件和程序
获得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人员按照规定条件报名参加初级或中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可以免试《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仅参加《审计理论与实务》科目考试。
我国审计硕士专业学位于2011年设立,《研究生教育学科专业目录(2022年)》规定审计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1257(2011—2022年期间专业学位类别代码为025700),学位证书显示的授予学位为“审计硕士”。获得过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授权点的研究生培养单位名单如下:
1 |
北京大学 |
|
2 |
北京交通大学 |
|
3 |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
|
4 |
北京国家会计学院 |
|
5 |
中国财政科学研究院 |
|
6 |
中央财经大学 |
|
7 |
中国政法大学 |
|
8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
9 |
北京石油化工学院 |
|
10 |
天津财经大学 |
|
11 |
河北经贸大学 |
|
12 |
河北大学 |
|
13 |
山西财经大学 |
|
14 |
内蒙古财经大学 |
|
15 |
辽宁大学 |
|
16 |
东北财经大学 |
|
17 |
渤海大学 |
|
18 |
吉林财经大学 |
|
19 |
哈尔滨商业大学 |
|
20 |
上海交通大学 |
|
21 |
上海国家会计学院 |
|
22 |
上海立信会计金融学院 |
|
23 |
上海政法学院 |
|
24 |
南京大学 |
|
25 |
南京审计大学 |
|
26 |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
|
27 |
南京财经大学 |
|
28 |
浙江工商大学 |
|
29 |
杭州电子科技大学 |
|
30 |
浙江财经大学 |
|
31 |
安徽财经大学 |
|
32 |
厦门大学 |
|
33 |
厦门国家会计学院 |
|
34 |
江西财经大学 |
|
35 |
山东大学 |
|
36 |
山东财经大学 |
|
37 |
河南财经政法大学 |
|
38 |
中原工学院 |
|
39 |
郑州航空工业管理学院 |
|
40 |
武汉大学 |
|
41 |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
42 |
湖南工商大学 |
|
43 |
暨南大学 |
|
44 |
中山大学 |
|
45 |
广东财经大学 |
|
46 |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 |
|
47 |
陆军勤务学院 |
|
48 |
西南政法大学 |
|
49 |
重庆理工大学 |
|
50 |
重庆工商大学 |
|
51 |
四川大学 |
|
52 |
西南财经大学 |
|
53 |
四川师范大学 |
|
54 |
四川外国语大学 |
|
55 |
云南大学 |
|
56 |
云南财经大学 |
|
57 |
西京学院 |
|
58 |
西北政法大学 |
|
59 |
西安财经大学 |
|
60 |
兰州财经大学 |
|
61 |
新疆财经大学 |
|
62 |
石河子大学 |
|
63 |
云南师范大学 |
|
64 |
吉林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65 |
中国海洋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66 |
华中科技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67 |
西安理工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68 |
中国人民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69 |
南开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70 |
湖南大学 |
已撤销授权点 |
备注:已撤销授权点的院校在获批期间存在审计硕士专业学位毕业生的,该毕业生具备《审计相关基础知识》科目免考资格。 |
||
序号 |
培养单位 |
备注 |
七、从事审计相关工作界定
在审计及相关合规、稽核、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等岗位工作,或者在会计、经济、统计、工程或教育科研等岗位工作且有相关审计实践经验的,可以视同从事审计相关工作。
八、工作年限计算
取得相应学历学位前后的审计相关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的12月31日。
附件2
关于高级审计师考评衔接事项的说明
一、公务员取得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公务员首次转入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任职的,5年内可以凭借2016年度(含)以后取得的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参加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
二、2024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申报
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人员参加2024年度高级审计师职称评审,应取得2019年度(含)以后高级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合格证明。
相关文章: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