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各有关企业,有关核查机构:
根据《广东省碳排放管理试行办法》(2014年1月15日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7号发布,根据2020年5月12日公布的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75号修改)、《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等文件规定,现就我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企业2021年度碳排放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工作通知如下:
一、企业碳排放报告与核查
控排企业(名单见附件1)应按规定在“广东省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与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报告系统”)中填报并上传2021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监测计划(限于监测计划发生变化的企业)和行业基础数据汇总表(表格详见报告系统通知公告栏)。
(一)报告核查技术文件依据为《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22年修订)》(附件2)和《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21年修订)》(附件3)。
(二)控排企业应于2022年3月20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2021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
(三)我厅将组织核查机构对控排企业2021年度碳排放信息报告进行核查(具体安排另行通知)。核查机构应按报告核查技术文件要求,通过文件审核和现场核查等方式进行核查,并于4月30日前通过报告系统提交核查报告,同时向控排企业出具书面核查报告。
(四)核查机构应于核查任务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盖章的核查报告纸质版(一式一份)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气候与交流处,并将电子扫描版发送至电子邮箱。(地址:广州市龙口西路213号,邮编510630;联系电话:020-83625390)
二、控排企业配额清缴(履约)
(一)我厅将根据《广东省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分配实施方案》核定控排企业2021年度碳排放配额,并通过“广东省碳排放配额注册登记系统”(以下简称“登记系统”)对预发放配额进行调整。企业对配额核定结果有异议的,须于收到反馈核定配额量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厅提出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控排企业应于6月20日前按照核定的2021年度实际碳排放量,通过登记系统上缴足额的配额进行履约。控排企业账户中配额不足以清缴履约的,应提前在交易平台购买补足。
(三)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广东省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实际碳排放的,应于6月10日前向我厅提出书面申请,并通过国家自愿减排、排放权交易注册登记系统或省级碳普惠登记平台申请核销。2021年度可用于抵消的CCER和PHCER总量控制在100万吨以内(相关指引见附件4)。
三、工作要求
(一)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要及时将本通知传达落实到相关企业,认真组织本市行政区域内2021年度企业碳排放信息报告核查和配额清缴履约工作,确保相关工作顺利开展。
(二)相关企业应如实提供本企业2021年度碳排放信息,认真配合核查、复查、抽查工作。
(三)核查机构应依法依规、独立公正地开展碳排放核查业务,不得接受企业宴请,不得收受企业礼品、礼金、礼券等。
(四)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核查机构不得违规泄露企业碳排放数据等保密信息。
附件:
1.广东省2021年度控排企业名单.pdf
2.广东省企业(单位)二氧化碳排放信息报告指南(2022年修订).pdf
3.广东省企业碳排放核查规范(2021年修订).pdf
4.广东省控排企业使用国家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或省级碳普惠核证减排量(PHCER)抵消2021年度实际碳排放的工作指引.pdf
广东省生态环境厅
2022年2月28日
联系人:广东省碳排放管理和交易工作小组
电话电话:(020)83625802 83627376
传真:020-836253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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