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2022年妇幼健康工作将重点推进母婴安全保障、服务能级提升、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
2022年上海市妇幼健康工作会议于2月25日召开。今年本市妇幼健康工作重点推进以下3个方面:
一是全力保障母婴安全。完善母婴安全责任体系和网络。进一步健全完善“7+6”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抢救网络,启用瑞金医院、中山医院市级危重孕产妇会诊抢救中心。强化动态管理。在保障好疫情常态化期间孕产妇、新生儿基本医疗服务的基础上,强化关口前移,加强孕产妇妊娠风险评估,强化不宜继续妊娠孕妇管理,做到动态、连续、有效评估孕产妇妊娠风险,及时做好干预指导。强化相关培训。针对高龄、高风险、疾病谱改变等因素,继续加强妊娠常见并发症、高致死性合并症的相关培训。充分发挥市产科保健、产科临床、新生儿临床质控中心作用,加强质控管理,确保母婴安全。
二是不断完善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实施妇幼健康相关规划。推进母婴安全行动提升计划、健康儿童行动提升计划、母乳喂养促进行动计划。完成本市公共卫生体系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20-2022年)妇幼整链式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服务模式优化等项目。启用国际和平妇幼保健院奉贤院区,推动上海儿童医学中心张江院区等重大项目建设。启动儿童友好医院等创建工作。提升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高质量发展,优化布局和服务供给,进一步优化助产医疗机构和危重孕产妇会诊救治网络,拓展婚前医学检查、产前筛查和产前诊断服务网络,加强五个新城产科、儿科资源配置,推进妇幼健康领域中医药工作。深化儿科医联体“全专结合”“医防融合”模式,加强区域性医疗中心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科诊疗服务能力,持续推进标准化示范儿科门急诊建设工作,巩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儿科诊疗服务全覆盖工作成果。加强妇幼健康智慧服务。加快妇幼健康信息平台和“云上妇幼”建设,整合关联孕产妇、新生儿、儿童卫生健康档案信息,为妇女儿童提供全程健康服务管理。继续优化出生“一件事”集成和线上帮办服务,进一步提升市民办事的便捷性和体验度。
三是加强妇女儿童全生命周期健康管理。强化出生缺陷综合防治。发挥上海市出生缺陷预防保健中心作用,推动本市出生缺陷三级预防体系进一步完善。加强婚检机构规范化建设,探索有效提升婚检率的综合管理模式;加强孕前优生健康检查;优化产前筛查、产前诊断对口网络;做实新生儿疾病筛查,增设15家新生儿先天性心脏病诊断机构。促进儿童早期发展。整合资源,形成政府推动、家庭为主、社会各方参与的强大合力,积极构建基本服务为支撑、多元化服务为补充、各方资源汇集的服务体系。深化本市“2+21”个儿童早期发展基地内涵建设。进一步做好儿童生长发育和营养监测、心理行为、眼及视力、口腔保健等工作。提供孤独症筛查干预服务。实施养育回应性照护支持、婴幼儿髋关节发育不良、儿童早期运动协调能力筛查干预等项目。研制学龄前儿童主动眼保健操。强化早产儿专案管理,推广早产儿母乳喂养、袋鼠式护理等适宜技术。加强妇女全生命周期管理。促进自然分娩,推广无痛分娩。提高生殖健康服务水平,优化不孕不育综合治疗技术和服务水平,加强重点人群避孕节育健康宣教和指导干预。探索建立预防、筛查、诊断和治疗相衔接的宫颈癌三级综合防治模式,推广HPV疫苗接种,继续做好退休及生活困难妇女“两病”筛查工作。推进更年期和老年期妇女骨骼健康管理项目。
2021年,上海地区孕产妇死亡率1.60/10万,上海地区婴儿死亡率2.30‰,继续保持世界领先水平。母婴安全得到全面守护。本市把孕产妇和新生儿防控工作纳入新冠疫情防控救治体系,印发实施妇幼健康领域疫情防控工作等相关文件,推进妇产科、儿童专科医院传染病防控体系建设项目,做好新冠肺炎确诊、医学观察、集中或居家隔离等特殊孕产妇和闭环管理孕产妇的随访管理。强化母婴安全管理,加强多学科救治,开展母婴安全全覆盖调研督导和飞行检查,确保孕产妇保健、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等规范和产科血栓预防专家共识的落实,全市危重孕产妇、危重新生儿抢救成功率分别达到99.5%和92.6%。推进家庭医生团队参与高风险孕产妇管理,细化高风险孕产妇产后访视内容和形式、增加访视频度、加强访视技术和设备支撑。妇幼健康服务能力持续提升。“7+6”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会诊抢救中心、7家孕产妇重症监护病房、3家产科实训基地建设等项目基本完成。持续深化儿科医联体建设,儿联体签约机构从284家增至324家,签约率99.4%。全市提供儿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从308家增至395家,其中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从157家增至244家,基本实现全覆盖。全程优质便民服务更上台阶。加强产前筛查和诊断,新生儿遗传代谢性疾病、听力、先天性心脏病筛查率均达98%以上。推进儿童近视防控工作,加强屈光发育建档,0-6岁儿童眼保健和视力检查覆盖率为99.6%。继续优化出生“一件事”,出生“一件事”纳入本市“一网通办”帮办制度首批应用内容,实现婴儿《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出生登记等10项小孩出生后必办事项累计办理时长由近100天减至不超过2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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