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交易、结算(试行)
来源:未知
编辑:heling1782426
时间:2021-12-12
1、碳市场价格波动异常时,生态环境部可进行市场调节。
2、CCER可参与全国性碳排放权市场交易,交易量将受生态环境部动态调节。
3、个人也可登记参与碳排放权市场交易。
4、交易机构有最大持仓量限度,市场管理单位还会根据市场交易情况,随时调整最大持仓量的规定限度。
关于发布《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碳排放权登记、交易、结算活动,保护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各参与方合法权益,我部根据《碳排放权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组织制定了《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机构成立前,由湖北碳排放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注册登记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二、全国碳排放权交易机构成立前,由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全国碳排放权交易系统账户开立和运行维护等具体工作。
三、《碳排放权登记管理规则(试行)》《碳排放权交易管理规则(试行)》和《碳排放权结算管理规则(试行)》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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