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
关于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厅机关各有关处室、单位:
为认真贯彻执行《河北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一步加强我省机动车污染防治力度,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环境管理工作,提高环境监督管理水平,落实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主体责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压实检验机构主体责任
(一)督促依法开展排放检验。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应进一步加大《条例》的宣传力度,指导规范检验机构的检验行为,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规定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执行排放检验各项要求。
1.检验机构申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时,应按国家《关于进一步规范排放检验加强机动车环境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6〕2号,以下简称《监管通知》)要求,向各市(含定州、辛集市)生态环境局、雄安新区管委会生态环境局(以下简称“各市生态环境部门”)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含检验机构联网承诺,应包括机构合法性、检验规范性、接受监督和责任倒查、检验结果真实可靠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内容)。
2.检验机构检验过程中,应依法使用经检定合格的排放检验设备、计量器具,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按照《条例》规定和相关规范标准进行机动车排放检验,严禁伪造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3.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接受社会监督和责任倒查。
4.检验机构应严格落实机动车注册登记前的工作要求,开展环保信息公开情况核实、排放污染物检测、环保信息随车清单核查、污染控制装置、车载诊断系统和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检查等。
5.检验机构对在用车检验时,发现有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用其他车辆代替检验等弄虚作假行为或者破坏机动车车载诊断系统的,应立即向当地生态环境部门报告并配合调查处理;对要求配置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的在用汽车,要查验其装置的通信是否正常。
6.检验机构对排放检验超标车辆,应在授权签字人签发排放检验不合格报告后,将不合格报告由专人单独保管,并及时交由机动车所有人或使用人签收,书面告知其到汽车排放性能维护(维修)站修理。不合格报告不得提供给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拍照上传。
(二)指导落实排放检验全过程监控。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及联网规范(试行)》(环办大气函〔2016〕2101号,以下简称《联网规范》)有关要求,指导帮扶检验机构进一步完善检验现场全过程视频监控,确保视频监控无盲区。
1.配置完善视频监控设备,检验全过程视频存储本地化(按日期保存),历史检验监控视频保存周期不少于12个月,能实现环境监管平台远程调阅。
2.完善全过程视频监控。在能够覆盖监控全部检测线的位置安装高清网络摄像机(720P及以上,应满足监控要求),设置隔断的需增加高清网络摄像机,确保全覆盖;外观检验、车载诊断系统(OBD)检查及检测线控制室应安装高清网络摄像机,采集上传外观检验、OBD检查过程、检测设备控制软件操作的视频。检测线前方摄像机能够拍摄车头及(左/右侧)车身全景,能清晰拍摄驾驶员(检验员)正面画面、车辆号牌;后方摄像机能够拍摄车辆尾部排气装置及(左/右侧)车身全景,并能清晰拍摄检验过程中尾气采样管插入车辆排气管的画面及后号牌。其中,重型柴油车和重型燃气车检测线还应在车身中部两侧位置分别设置高清网络摄像机或配置伴随式移动高清网络摄像机,应能够清晰拍摄取样管插入及拔取过程。视频应保证连续,不得随意中断,覆盖设备启动、设备自检、设备自动校正、检测和待检测、关机等全部过程。禁止以任何形式遮挡或关闭视频监控装置,保证上传清晰的检验操作视频。
3.检测车间内检测线编号喷涂齐全醒目,颜色与地面及周边环境有明显反差,确保在检验过程拍摄的视频监控图像及录像中清晰可见。外检区、待检区与检测区等不同功能区域应施划明显标识,待检车辆与在检车辆应保持合理间距,确保待检车辆不遮挡摄像机对在检车辆操作过程的拍摄。
4.检验过程全程公开。检验机构在企业官方网站或办事业务大厅显示屏,通过高清视频实时公开车辆排放检验全过程和检验结果。
二、认真落实生态环境部门监管责任
(一)全面履行监管职责。根据国家《监管通知》有关规定要求,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通过现场检查排放检验过程、审查原始检验记录或报告等资料、审核年度工作报告、组织检验能力比对实验、检测过程及数据联网监控等方式加强检验机构监管,实现对检验机构的年度监管全覆盖,推进检验机构规范化运营。
(二)加强现场检查。各市生态环境部门要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辖区内排放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力度,实施清单式、台帐制管理,建立监管台账、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监管方式。结合远程巡查结果,组织县(市、区)生态环境部门对辖区内检验机构开展现场监督检查。对现场监督检查发现的问题,由检查组及时固定证据,查证属实的,由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公开约谈相关检验机构负责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三)加大非现场执法检查力度。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应依托机动车环境监管平台,通过远程视频监控、检验数据排查等技术手段,加大对检验机构检验数据的远程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重点核查路检路查及入户抽测、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监督抽测方式(以下简称“三种方式”)发现的超标车辆,以及定期排放检验初检或日常监督抽测发现的超标柴油车、外地登记的柴油车、运营5年以上的老旧柴油车(以下简称“三类柴油车”)的检测过程数据、视频图像和检测报告。
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要建立超标柴油车动态数据库,并对检验机构开展远程巡查,对“三类柴油车”排放检验数据的年度核查率不低于30%;结合“三种方式”发现的超标车辆,对检验机构进行溯源,每月对溯源前5名的检验机构进行重点检查。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对辖区所有检验机构按月进行全面远程巡查,重点巡查外省登记车辆排放检验比较集中、排放检验数据异常率高、远程溯源“三种方式”发现的超标车辆多的检验机构,对“三类柴油车”核查率不低于85%。
对于非现场执法检查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组织现场核查,对违法行为依法依规进行查处。
三、严格规范联网程序
(一)首次联网。收到检验机构首次申请与生态环境部门联网时,应按照国家《监管通知》规定要求提交通过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设备依法检定合格的相关材料(见附件1)。经材料审查,结合必要的现场核查(见附件2)及省、市、检验机构间联网测试,对符合《联网规范》要求的检验机构,由当地市生态环境部门向省厅书面报告;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配该检验机构的检验报告编码号段后,由各市生态环境部门予以联网,并及时公开已联网的检验机构名单。
(二)变更信息。机构法定代表人、机构负责人、机构名称、资质认定(计量认证)证书或经营地点发生变化,以及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等主要人员,检验范围、检测线数量、检测线技术等检测条件,设备标定证书等证件发生变化,应按要求提交“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见附件3)并附相关材料。
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将变更情况及时报送省生态环境监测中心。
四、严厉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一)对违法检验机构加大查处力度。对检验机构违法行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条例》规定了明确的法律责任,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严厉打击弄虚作假违法行为,对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报告的检验机构,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按照国家《监管通知》的要求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严格恢复联网审核。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对采取暂停网络联接措施的检验机构,应在将其所有存在问题彻底查清、处理到位、整改到位后,方可受理其恢复联网的申请。经全面复核合格后,方予恢复联网。
五、加强日常监管问效
(一)强化属地监管。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高度重视检验机构的规范管理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亲自督办,依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主动对接本级市场监管部门,实行“双随机、一公开”的联合抽查方式,加强辖区内检验机构日常监管,开展经常性的指导帮扶活动,不断提高辖区内检验机构守法的自觉性、相关从业人员的环保意识和排放检验业务水平。
(二)加强联合惩戒。各市生态环境部门应将检验机构相关违法行为以及行政处罚结果及时通报市场监管部门,纳入社会信用信息平台,依法实行联合惩戒,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社会公开。
(三)严格监管责任。对执法检查中屡查屡犯的检验机构,除依法依规予以查处外,还将依据《关于建立实行重点生态环境问题“一案双查”制度的通知》(冀环办发〔2020〕6号)要求,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实行“一案双查”,依法依规依纪严肃追责。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履行监管职责,规范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加强业务学习,增强履职能力,不断提升机动车污染防治监管水平。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冀环规范〔2020〕1号)同时废止。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工作要求,并按照国家《联网规范》,进一步完善排放检验信息系统功能和联网配置(见附件4)。
附件:1.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联网申请书
2.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现场核实情况表
3.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变更登记表
4.省、市机动车环境管理平台和检验机构软件系统
重点功能要求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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