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守法指南
为落实“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要求,帮助建设单位履行生态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指导排污单位能够自觉做到“依法申领排污许可证,持证经营,按证排污,自证守法”,实现排污单位自主知法、懂法和守法,落实好排污许可证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环境管理的政策要求,特制定本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北京市内所有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
二、申领条件(范围)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前要取得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文件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备案材料。
(一)确定管理类别
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确定企事业单位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以及管理类别(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登记管理)。
(二)审批部门
排污单位需向其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区生态环境部门(开发区审批局)(以下称审批部门)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三)申领时间和条件
1.首次申领
(1)现有排污单位
列入《名录》的现有排污单位需在生态环境部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新建排污单位
列入《名录》的新建排污单位需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2.许可证延续
排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需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申请。
3.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需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4.重新申请许可证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1)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2)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3)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排放浓度增加。
三、许可证申领程序
(1)排污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单位
根据《名录》,排污单位属于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按照下面的程序进行许可证的申请、延续、变更等程序。
1.“首次申请”程序
(1)登录排污许可管理平台
申请排污许可证,需首先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平台。
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页面
(2)注册
如果是首次登录,需注册企业信息,并用此账户登录、办理排污许可所有申报审批事项;点击图1所示页面的右下角“注册”按钮,根据提示依次填入企业信息,可进行注册。
(3)下载“说明表”和“承诺书”
注册完成后,排污单位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 公开端”,在“附件资料”模块下载《排污许可证申领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样本)和《承诺书》(样本)模板文件,线下填写完成后扫描上传系统。
(4)填报
①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
国家排污许可信息公开系统界面
②首次申报进入“业务办理-许可证申请”模块,点击相应的按钮,开始网上申报。
“许可证申请”界面
③首次申请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在许可证申请页面内点击“首次申请”按钮进入申请资料填写页面
“首次申请”界面
④根据填报页面左侧导航,一步一步填写许可证申请信息,一个页面填写完成后,点击页面下方的“下一步”按钮,填报下一页的内容,也可以点击“暂存”按钮,保存当前填报信息。
⑤重点管理排污单位,须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申报过程中可在“业务办理-信息公开”模块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界面
排污单位在提交申请前,应当将承诺书、基本信息、登记事项以及拟申请的许可事项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等向社会公开,公开时间不得少于五个工作日。信息公开结束后,应对收到反馈意见逐条修改回应,并填写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纳入排污许可简化管理、以及排污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无需进行申请前信息公开。
⑥填报完成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本次申报。
⑦提交成功后,可以查看审批状态和结果。
(5)核发
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对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对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审批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审批决定;需要进行现场核查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的颁发排污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许可并书面说明理由。
审批部门应当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生成统一的排污许可证编号。
2.许可证延续
(1)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排污单位需要继续排放污染物的,需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原核发生态环境部门提出申。
(2)申请延续的单位需要先按照《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重新界定“管理类别”。
①重新界定的管理类别为“登记管理”的企业,无需提交排污许可证的延续申请,仅需在企业端“排污登记”进行登记填报即可。
②界定后的管理类别仍为“重点管理”或“简化管理”的企业,先对照“行业的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的监测因子、监测频次;对照“行业最新颁布的标准或规范要求”,如有变化的,应先完成许可证变更审批,再申请延续;如无变化的,准备相关材料申请延续即可。
“许可证延续”界面
3.许可证变更
排污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登录排污许可证管理平台,点击“许可证变更”模块,申请变更许可证
“许可证变更”界面
4.许可证重新申请
(1)整改后申请
下达整改通知书的企业完成整改后,在许可证申请-整改后申请模块申领许可证。
“整改后申请”界面
(2)重新申请
需重新申请许可证的企业在“许可证重新申请”模块申领许可证,操作步骤参照“排污许可证申请办理流程”。
“重新申请”界面
(二)排污登记单位
根据《名录》,排污单位属于登记管理的,需要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由系统自动生成登记编号和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1.网上申报
进入“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后,点击导航栏“网上申报”按钮,进入国家排污许可申请子系统,进入“业务办理-排污登记”模块,点击相应的按钮,开始网上申报。
排污登记”界面
2.填报流程
点击“排污登记”后,进入相应的模块,然后根据排污单位实际情况,按要求填报。
排污登记”填报
提交后,显示下图看到登记回执,下载回执留存,表示填报结束。
四、管理要求
(一)排污许可登记管理单位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取得登记回执,排污单位自行打印留存并按照登记信息及相关要求进行排污。填报的信息发生变动的,应当自发生变动之日起20日内进行变更填报。
(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单位
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需要按照排污许可证登记信息或相关要求进行管理,具体包括:
1.依法持证
(1)依法申领
排污单位需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填报和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待审批部门审查通过后,核发排污许可证。
(2)依法适时延续
排污许可证正本上载有有效期限,排污单位应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审批部门提出延续申请。
(3)及时变更
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审批部门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排污单位适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重点污染物总量控制要求发生变化,需要对排污许可证进行变更的,审批部门可以依法对排污许可证相应事项进行变更。
(4)重新申请
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内,排污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重新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①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项目;
②生产经营场所、污染物排放口位置或者污染物排放方式、排放去向发生变化;
③污染物排放口数量或者污染物排放种类、排放量和排放浓度增加。
(5)撤销、注销
被依法撤销、注销排污许可证后,排污单位不得继续排放污染物。
(6)管理要求
排污单位不得以出租、出借、买卖或者其他方式非法转让排污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和涂改排污许可证;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7)按期完成整改
领取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者排污许可证中有整改项的排污单位,应严格落实排污限期整改通知书或整改项中各项要求,按要求和计划完成整改措施,并依法重新取得排污许可证。
逾期未整改到位的,视为逾期未取得排污许可证。
2.按证排污
排污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排污单位需按照正本和副本载明的内容按证排污。
(1)正本载明内容
①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排污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内方便公众监督的位置悬挂排污许可证正本。
(2)副本载明内容
①排污单位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所在地等;
②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
③产生和排放污染物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
④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等;
⑤污染物排放种类、许可排放浓度、许可排放量等;
⑥污染防治设施运行和维护要求、污染物排放口规范化建设要求等;
⑦特殊时段禁止或者限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⑧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记录、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内容和频次等要求;
⑨排污单位环境信息公开要求;
⑩存在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情形时的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⑪法律法规规定排污单位应当遵守的其他控制污染物排放的要求。
其中排污单位需按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并设置标志牌。污染物排放口位置和数量、污染物排放方式和排放去向需与排污许可证规定相符。实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的排污单位,需在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同时,建设规范化污染物排放口。
3.开展自行监测
在排污许可证证后执行过程中,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载明的自行监测方案开展自行监测,并如实记录和保存监测数据,记录内容和监测数据分别要以电子文档和纸质文档进行保存,保存期限不得少于5年。排污单位需如实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开自行监测数据。
根据《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 总则》(HJ819-2017),排污单位可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利用自有人员、场所和设备自行监测,也可委托具有CMA资质的检(监)测机构代为开展自行监测。排污单位需对自行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不得篡改、伪造。
同时,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需依法安装、使用、维护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排污单位发现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传输数据异常的,需及时报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并进行检查、修复。
4.按时提交执行(守法)报告
排污单位需按照《排污许可证副本》中“执行(守法)报告”规定的内容、频次和时间等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上填报、提交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并公开。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停产的,排污单位应当在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中如实报告污染物排放变化情况并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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